救國團總部大樓 判歸還國家定讞
救國團總部所在的北市志清大樓,日前遭國有財產署提告追討,最高法院10日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駁回救國團上訴,全案定讞,代表救國團不但要歸還目前使用的樓層與土地,並得從2011年8月起,按月支付76萬餘元租金,累計租金近5千萬元。
判決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救國團成立時乃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後來改由行政院督導,屬政府機構,因此教育部同意救國團能無償使用志清大樓,但救國團獨立成獨立社團法人,不受行政院督導,無隸屬關係,應將大樓返還。
救國團則稱,志清大樓是他們自籌經費購買及他人捐贈而來,分得29.01%的所有權,但因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因而借名登記給教育部。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採信救國團主張,判國有財產署敗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則採納國有財產署的主張,並指出教育部當年曾出資5千萬元合建,且救國團又無法證明有其他合法使用權利證據,即無權占用,應返還大樓改判救國團敗訴,並需月支付76萬餘元租金給國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