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申報綜所稅 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關心綜合所得稅報稅問題,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申報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各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05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檢附105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利用下載的購屋借款利息與金融機構出具的利息單據金額相同,不用再檢附)。
4.如屬配偶所有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不得超過3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105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500,000元,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差額450,000元,但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