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 緩課所得稅

【記者曾漢東/宜蘭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取得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宜蘭分局說明,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股票可處分日當年度按限制轉讓期間屆滿次日之時價計算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適用上揭規定所定延緩繳稅期間應扣除該限制轉讓期間,於剩餘延緩繳稅期間屆滿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宜蘭分局指出,所稱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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