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專法 拚下會期送立院
金管會24日舉辦「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座談會,說明草案調整情形,由於上次座談會金融科技業提出的意見,大部分金管會已參考,但有2項並未參採,金管會回應,廢止核准實驗的重大不利因素,需要明確定義。金管會主委李瑞倉表示,希望趕在今年過年前將草案送進行政院,在立法院下個會期列入優先法案,盼盡速完成立法。
針對13日金管會舉辦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研商座談會的業者意見,金管會回應,關於審查金融監理沙盒的時程,是否要有利益迴避、保密等事項,這部分在該法條第5條已有相當規範。另外,有些業者建議延長實驗時間,原本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6個月一次,最多延長1年實驗的時間。
金管會說明,在增加實驗結束後的相關輔導及增加實驗價值的誘因措施,這部分會增列在該法條第15條;另外,創新實驗條例可能涉及多部會職掌,業者建議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應是高至行政院,由於該條例是以金融業務的科技創新為規範主體,金融科技發展是屬於金管會的職責,將會與相關部會一起推動。有關業者關切實驗完成後與法規修正前之空窗期部分,金管會表示,將盡量縮短可能的空窗期。
在開放創新實驗的金融業務範圍,業者建議採負面表列方式說明,金管會說,金融科技創新未涉及特許金融業務,得依相關法規辦理,無需依該條例提出申請,但涉及該條例第25條規定特許金融業務,得申請創新實驗,由金管會依個案檢視及准許創新實驗範圍。
此外,創新實驗期間,業者建議辦理人可調整實驗內容,金管會表示,創新實驗內容若需要實質變更,辦理人應該自行終止實驗,另行提出新申請案件,創新實驗若未涉及實質變更,金管會將酌予考量視變更部分,並得延長實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