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二讀 綠電未達規模免備用容量

《電業法》通過後,1~2年半內將開放綠電,允許綠電業者直接賣電給用戶或台電。(AFP)
《電業法》通過後,1~2年半內將開放綠電,允許綠電業者直接賣電給用戶或台電。(AFP)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0日二讀《電業法》修正草案中沒爭議條文,預計今(11)日將完成三讀。修法條文明定,在《電業法》通過後,1~2年半內將開放綠電,允許綠電業者直接賣電給用戶或台電,或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此外,為鼓勵發展再生能源,修法條文也明定,綠電在一定規模以下,毋須提供備用容量。

立法院10日針對《電業法》有共識部分條文二讀,但有關「電業管制委員會」的層級、是否須為獨立機關,「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會」組成政府及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以及非核家園目標如何入法等議題,皆待11日協商後,再繼續三讀。

修法條文明定,國營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並放寬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須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限制。

條文明訂,發電業來自非綠能發電業部分的純益,只要超過實收資本總額10%,應提撥超出部分的半數;超過25%部分,應全數提撥;該筆款項半數作為維護機組、投資降低汙染排放設備,其餘半數應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另外,為減緩電價短期波動對民生經濟的衝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設置電價穩定基金。此外,若違反《電業法》相關規定,依情節最高可處2,50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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