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重罰2500萬 Uber盼車輛共享入法

Uber亞太區總經理布朗(Mike Brown)(左)出席記者會,指政府不該修法提高罰則。(中央社)
Uber亞太區總經理布朗(Mike Brown)(左)出席記者會,指政府不該修法提高罰則。(中央社)

【記者張原彰/台北報導】

Uber在台灣未能合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6)日修法,修正《公路法》內的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罰則,最高罰則將從10萬元提高至2千5百萬元。Uber亞太區總經理布朗(Mike Brown)昨(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Uber盼能與台灣政府成為夥伴,擁抱創新,但這樣的修法與「車輛共享」的理念背道而馳,並盼政府增訂「網路運輸服務業」,把「車輛共享」納入法規管理。

布朗表示,Uber在全球八十多國營運,新加坡、澳洲、印尼等亞洲國家面對此創新理念,也導入了新的法規。Uber App在台灣有1百萬次下載,約有一萬名司機靠此賺取收入,而政府將修法加強對司機的懲罰,這不僅與擁抱創新的理念背道而馳,同時讓司機陷入困境。

交通部官員表示,據了解,立法院交委會所提出的修法動議中,對於提高最高罰則至2千5百萬元的立法邏輯來自於《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另一點是,汽車運輸業資本額相對較高,裁罰金額仍是有例可循。裁罰應會採累進制,若UBER執意違規,遲早會達到罰最高金額的標準。

至於幫Uber立「網路運輸服務業」相關法規,他認為,Uber服務型態是計程車模式,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早已存在,他們可以登記成立該業別,或也可利用媒合科技,與運輸業合作進行媒合,但他們選擇媒合自用車並予以派遣,行運輸服務之實,並收取報酬,交部已與他們溝通過,盼能符合國內現有法規。

官員重申,提高罰則並非趕走Uber,而是導正合法,Uber目前規避勞雇關係,包含勞保、勞工工時等責任,另外在繳稅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做得不充分,他們不應以科技的名義排除這些應盡責任,這才是政府非得管Uber的原因。

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資料,他們對Uber公司的裁罰共449件,金額共計6,245萬元,對加入Uber接受派遣共開447張罰單,金額共2002萬8千元;目前裁罰應繳金額共8,247.8萬元,已繳金額共6,28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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