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戲劇 話人生 嘆命運

文/李元凱

「文創產業」國內第一份調查報告是《遠見雜誌》於98年8月出爐的,報告讓我重視的有二項:其一、亞洲文創發展最成功的是日本。其二、各國文創政策,台灣最應借鏡的也是日本。

日本在動漫、電影、電視、流行音樂、工業設計、服裝時尚、數位內容等,皆居於亞洲領先地位。而我國所列「六大旗艦」均涵蓋在內,急起直追。民國99年元月「文創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如今延宕停滯,不知在琢磨什麼。

攤開我國戲劇發展史,戕賊觀念影響至鉅,禍害阻礙最關鍵人物就是武則天,她首創殿試制度,廣開仕途,蔚成「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的風潮,但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應試,例如:唱戲的戲子、吹奏樂器的鼓手、賣唱雜技的藝人,剃頭的、澡堂擦背捏腳等,都摒棄在科舉之門外,使戲劇人成為不登大雅之堂之人,嚴重遺毒延續至今。

影響所及,連台灣光復後,都將戲劇視為洪水猛獸,電影不被認為是高尚文化事業,與歌廳、酒家、茶樓等視為「不當行為」,電影票要徵收「不當行為取締稅」。

而且國民政府遷台以來,因為當時賦稅制度未建立,對國劇、話劇、舞蹈、音樂等演出及電影放映均視為耗費性娛樂,也採「寓禁於徵」的重稅制度,限制其發展。

民國50~60年,電影業的管理,採特種營業方式,以娛樂稅課徵;演藝人員職業欄登記是「娛樂業」;戲院營業執照歸建設局管;建築歸工務局管;衛生清潔歸衛生局管;消防安全歸警察局管等。電影的法令繁多、歸屬零亂。

民國42年先總統蔣公完成〈育〉、〈樂〉兩篇補述,民國56年又倡導復興中華文化運動。民國57年左右,電影仍屬文化局時,曾為研討「電影法」做過調查,辦過聽證,確立十二項立法原則,並設有起草委員。後來因文化局關門大吉,寄予重望的「電影法」遂胎死腹中。

時至民國67年,當時行政院長孫運璿先生在國建會時才宣布制定「電影法」,確定「電影應是文化事業」。接著,一直等到民國70年初方才正式通過。這時,電影終於搭上電視便車,同歸為「文化事業」名下,電影人也始額手稱慶自稱為「文化人」。

如今,文創法業已過關,但已經是另一個卅年的流逝,多少英雄豪傑折損其中,徒留白髮蒼蒼痴癲老人,仍在期盼我國文創產業能茁壯成長,政府能端出像樣的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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