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兩個不同的「一國兩制」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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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山
一直以來,中國政府總是強調「一國兩制」是鄧小平的智慧,但實際上,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自古就有。

人類歷史上,所有的大帝國都不是一個制度。無論埃及、羅馬,或是後來的大英帝國,都是在不同區域實行多種制度。這方面登峰造極的,應該還是中國人。譬如大清帝國,最少就有蒙古和滿人的王公制、漢地的科舉制以及藏地的法王制度等。一國一制,是近代歐洲西方民族國家興起之後的事情了。

香港這個一國兩制,不知道北京的大佬們怎麼認識,但一般的理解,香港應該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更具體地說,香港應該維持「英制」。

英國是現代資本主義制度的起源地。刨根問底,英制應該從17世紀末開始算起。除了蒸汽機和一系列導致工業革命的技術創新之外,英國在大憲章的基礎上,於1689年公佈了「權利法案」。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根據維基百科的介紹,英國《權利法案》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成下列幾條:

‧國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維持常備軍;
‧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
‧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
‧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國王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款的自由;
‧國王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詹士二世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
‧因「光榮革命」而逃離英國的詹士二世被宣佈退位;
‧羅馬天主教徒不得成為英國國王;
‧威廉與瑪麗是詹士二世的繼承人。

除去不合時宜的有關王位的幾條外,其它基本上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人民」的具體權利,和限制了國王的權力。英國後來異軍突起成為日不落帝國,肯定與此有關。和英帝國同時期的幾個最大的帝國,譬如鄂圖曼和滿清,早已灰飛煙滅,但英國仍然維持了道統,也基本維持了繁榮,難道是偶然的?

香港維持的這一個制度,其實並不完全是英制或者是現代資本主義制度,而是英國實行的殖民地法律。18世紀後期,英國下院公佈了一系列法案,包括波士頓港口法(Boston Port Act)、馬薩諸撒政府法(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司法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駐營法(Quartering Act)和魁北克法(Quebec Act),這些被稱為「不可容忍法」(Intolerable Acts)的法律,剝奪北美洲人民的各種權利,實際上直接促使美國脫離英國獨立。

從這個意義上,香港脫離英國統治之後,仍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下繼續實行殖民地制度。香港雖然維持了英國人留下來的殖民地「良治」,但卻依然保持著殖民地的惡法。

然而長遠來說,「法」和「治」必須統一。對香港人來說,當然希望改變殖民地式的法律,實行更靠近現代的民主制度。而北京則希望維持惡法(譬如不能直選確定自行長官),並推行對當權者更為方便的「惡治」。

因此,北京和香港對一國兩制必然有兩種不同的理解。過去,中國朝代崩潰,多與帝國內部不同體制的衝突有關。帝國統一的核心是文明認同,這卻是鐵血刀兵解決不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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