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官要求高 監察院:彈劾133人
監察院1日指出,監察院第二屆至第五屆(截至2016年7月21日止)共成立彈劾案491案、彈劾1,142人,其中法官、檢察官計有104案、133人。第二屆至第四屆的法官、檢察官彈劾部分,共98案126人,法官74人、檢察官52人。監察院強調,檢察官與法官責任重大,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彈劾有整飭官箴之目的。
監察院表示,檢察官與法官分別代表國家負責偵查、起訴犯罪及審理裁判,地位崇高、責任重大,應有較一般公務員更高之道德標準,方不負國家殷切託付。監察職權之行使,對傳統民主國家較難監督之領域,即對違法失職之法官、檢察官等之彈劾,可達懲前毖後、整飭官箴之目的。
監察院指出,《法官法》公布施行前,法官、檢察官彈劾案件,處理程序與彈劾一般公務員相同,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法官法》公布施行後,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檢察官之懲戒,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與一般公務員遭彈劾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之程序有別。
監察院也說,《法官法》第50條明定,依其應受懲戒的具體情事足認已不適任法官者,應予撤職以上之處分。若法官受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懲戒,公務員資格即被剝奪,亦不得充任律師。該法強化對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手段,使懲戒功能大為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