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商標鬧雙胞 前董座敗訴確定
中國造船公司在第一次政黨輪替時,改名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卻遭前董座、開隆航業老闆許志堅「接收」商標,並自行成立中國造船公司。台船提告,最高法院19日維持智慧財產法院見解,認為許男行為會造成社會大眾混淆,判決許男敗訴確定,須將判決書連續登報3天,以回復台船信譽。
判決指出,許志堅原為中船民股最大原始股東,在2007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扁政府將十大建設之一的中國造船公司,改名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時任董事長許志堅反對改名,隨後另設公司,「接收」原屬官方的中船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許志堅行為已侵害原屬台船的中船商標權,而且許男明知此事,仍然擅自設立公司,造成社會大眾混淆和誤認,因此,判決許男須將判決書連續登報3天,以回復台船信譽。許志堅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已認定許志堅違反《商標法》,判許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