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汙染排放減量 一期列管458家
高雄市汙染排放減量總量管制第一期程共列管458家公、私場所,環保局表示,預定9月底統計總量管制排放量基線,業者必須在2年內(107年6月29日前)達成削減各汙染物排放量5%之目標,屆時,若查到未依規定削減汙染物排放量者,可處罰業者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汙染排放減量認可作業申請於6月29日截止收件,環保局共列管458家公、私場所,已取得排放量認可文件有120家,尚在審查階段有301家,另有37家未於期限內申請,環保局將依法逕行認可排放量。
環保局表示,排放量基線確認後,公、私場所後續須確實進行汙染物排放減量,可透過採用低汙染性原(物)料或燃料、增設防制設施、提升效率、汙染源拆除或產能降載等方式來落實。
倘若公、私場所未依規定削減汙染物排放量,將可依法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環保局呼籲轄內公、私場所,以高效率又環保的操作模式前進,為高雄市的空氣品質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