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開關門肇事 最高罰3600元

【記者吳美蓮/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2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駕駛人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若未依規定開車門而肇事者,處以1,200至3,600元罰鍰。

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101至104年間,開關車門肇事件數,平均每年多達3,581件,造成17人死亡、超過1.2萬人受傷。

為減少事故,因此修法制定罰則,草案中也規定,計程車得盡告知乘客的義務,若已告知乘客,乘客仍未依照規定,發生開關車門肇事情形,則處罰該乘客。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王穆衡指出,訂罰則意在降低肇事率,台灣2013年起在汽車考照項目上,已新增「兩段式開車門」,駕駛人、乘客開車門應先開小縫後,再觀察後方來車,若無人車通過再下車,現進一步訂定罰則。◇

延伸閱讀
台鐵擬購新自強號 設商務艙搶客
2016年04月18日 | 8年前
開車門不當事故多 反手開門解套
2016年04月15日 | 8年前
陸客來台限縮?觀光業籲小英正視
2016年04月06日 | 8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