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 我主權、人權遭中共「迫害」
肯亞電信詐騙案中,45名涉案的台灣人被強行遣送至中國受審,立法院不僅通過譴責中共迫害人權的臨時提案,也譴責此舉嚴重侵害基本人權與人身自由。然而北京當局卻安排官方媒體進行報導,甚至直播國人懺悔認罪的畫面,上演「未審先判」的戲碼,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主權管轄為排他管轄
從國籍管轄原則談肯亞案,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黃居正表示,犯罪人是中華民國國籍,當然就應該由中華民國管轄,如果按照犯罪地管轄原則,則是由肯亞管轄。中國所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在國際上是屬於附帶、有限的,大多數文明國家不會接受,長期以來,各國都沒有接受。
「1996年我國籍輪船福明輪為例」,黃居正說,福明輪在往加拿大的公海上,台灣船長和船員將3名羅馬尼亞籍偷渡客丟入海中,羅馬尼亞主張被害人管轄原則,但加拿大政府拒絕,也不被國際法院接受,所以台灣嫌犯回台審判。因此這次中國的做法非常有問題。
黃居正強調,主權管轄絕對是排他管轄,世界各國沒有所謂合作、共享管轄權,唯一發生的可能性在於戰爭時期,由戰勝國占領戰敗國,才會出現管轄權被他國干涉情況,和平時期絕不會發生。
揭穿九二共識的謊言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忠信表示,肯亞案的發生,不僅證實「沒有一中各表、更沒有一中各表下的九二共識」。根據《刑法》第4條規定,大陸地區只要有人受害,中華民國的《刑法》就適用,肯亞政府與中共的做法,符合兩國的國內法律,肯亞做法符合一中原則,中華民國對於肯亞案的審判權與管轄權本來有,但被中國否定掉。
許忠信接著指出,中共政府認定45位電信詐騙嫌疑犯是台灣人,犯罪地在中國,適用中共的《刑法》,不適用中華民國的《刑法》,這表示中共否認中華民國的存在,中華民國不存在,表示沒有「一中各表」,既然沒有「一中各表」,當然馬英九說的「九二共識」就不存在。
主權是什麼?許忠信解釋,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對於其管轄區域擁有最高的政治權利,也就是「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力。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因此馬英九所謂的兩岸共享主權是完全背離這個主權概念。肯亞案的發生,「證實了台灣沒有主權,人民、土地沒有主權。」
許忠信表示,肯亞案說出台、澎土地與2,300萬人民沒有主權,在海外的犯罪行為沒有管轄權與審判權,拆穿了中共一直強調的「九二共識」與「一中各表」,只有所謂的「一中原則」。建議我國應該對外宣示、主張國格,宣布我們是個「國家」,強調擁有台、澎、金、馬的主權,更要揭穿中共對台灣的謊言,「九二共識」與「一中各表」根本不存在。
強制遣中後人權堪憂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指出,肯亞事件從案件本質上來看,它屬於跨國電信案,案子涉及層面複雜,因為電信機房在外國,詐騙電話會轉到第二、三國去,在這種犯罪行為地涉及多國,再加上詐騙款項匯款問題,該類案件在有境外證據的問題情況下,往往需要多國合作才能破獲。
李佳玟表示,為什麼台灣人在肯亞法庭會判無罪?原因在於肯亞是犯罪行為地,被害者不是肯亞國民,而是中國人,中共抓準這一點,將人強制帶走審理,但到了中國法院,就會有人權問題、審判公正的問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則表示,45名台灣人在肯亞涉及電信詐騙遭判無罪後,雖然被限制住居,但台灣人理應可以自行選擇何時離開,要到哪個國家都可以,但卻陸續遭中共強制帶離肯亞,完全侵犯了被遣中的台灣人之基本人權。
國人在國外要如何保護自己?廖福特指出,一般說來,除了靠自己之外,遇到問題時,最需要的就是自己國家代表處的存在,然而我國在肯亞沒有代表處,距離最近的就在南非,距離卻有3千公里之遠。當一切都沒辦法時,接下來就是國家地位了。
廖福特說,我國長期受到中共在國際上的打壓,這次的肯亞事件就是中共在強調所謂的「一中原則」,將人強迫遣送至中共所謂的「原籍國」,也就是中國。在這「一中原則」之下,會有很嚴重的人權問題。因為只要我國人在國際上任何國家說「中共」不好的相關議題,就可能遭中共以「顛覆政權罪」強制送到北京,在主權影響人權的框架下,這是很有可能發生的。
廖福特說,肯亞案的公平審判需要三面證據,包含肯亞機房證據、中國被害人的情況、台灣犯罪所得的資料。但現今的中國,是一個「人治」的國家,任何的審判幾乎都是「人」認定有罪,與台灣相比,台灣可以堅守公平審判;在中國,是沒有公平審判的程序,甚至還有媒體前強迫自白的「橋段」。
法治與人治國家差異
「談到中國人治社會,可以從獨立女記者高瑜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談起。」李佳玟進一步解釋,高瑜被重判是因為觸犯了中共的禁令「七不講」,即「普世價值不要講、新聞自由不要講、公民社會不要講、公民權利不要講、中國共產黨的歷史錯誤不要講、權貴資產階級不要講、司法獨立不要講」。高瑜案件的判決根本不是「依法辦案」,也不是「講事實,重證據」,而是澈底背離法律的公正與獨立,由中共「欽點」的法官,按照當權者的指示界定後做出的。
李佳玟說,從2015年710中國人權律師大抓捕事件發生後,被捕或被消失仍然持續發生,在這樣的中國,如此的人治國家下,怎麼還會有審判公正的可能性?
「也許有人說大馬電信詐騙案中,台灣司法輕縱犯罪者」,李佳玟解釋,在司法制度嚴謹且注重人權的台灣,必須有證據才能羈押犯人,我方在沒有卷宗資料的窘境下僅能放人。說穿了,中共沒有提供被害人資料,就是陷台灣法院於不利,刻意製造出「台灣法院縱放跨國詐欺案」的氛圍。
李佳玟強調,過去台灣頻發生電信詐欺案,但在政策宣導之下,比率確實有所降低,但相對的是跨國電信詐欺案數量因此上升,跨國電信詐欺案判重刑無法根治,而是要思考為什麼國人要出國冒險,從社會問題上著手,才是降低跨國電信詐欺案發生的治本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