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貪汙賄賂 中共兩高祭新規

【記者簡真龍/綜合報導】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明確定出貪汙、受賄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死刑、死緩、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終身監禁一經做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據新華網報導,中共去年11月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代之。

《解釋》把「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5千元(人民幣,以下同)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同時規定,貪汙、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終身監禁者 不得減刑假釋

死刑方面,《解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數額特別巨大」、「特別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符合死刑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至於終身監禁,該刑期輕重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終身監禁一經做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此外,為依法從嚴懲治賄賂犯罪,《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遊等。

《解釋》還對中國《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做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託,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汙、受賄犯罪做出明確規定。

《解釋》還規定將貪汙、受賄的贓款、贓物用於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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