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恐怖情人 非同居情侶也適用保護令

【記者李怡欣/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恐怖情人黃姓男子去年11月因不滿女友要求分手,竟對其女友潑汽油縱火殺人,造成馬女全身90%面積有3至4度灼傷,送醫不治,屏東地檢署1日以涉嫌殺人與公共危險罪起訴;為防範「危險情人」,高市社會局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

為防範恐怖情人,高雄市社會局至今年2月起,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遇到「恐怖情人」騷擾、施暴,可聲請民事保護令命其遠離,協助重回安定生活。

高雄市家防中心主任許慧香說,以往遭「恐怖情人」騷擾,被害人僅能以其他刑事法令提出告訴,卻無法給予加害人強制明確的限制,現在有了民事保護令的准用,讓以往遭受「恐怖情人」騷擾的民眾可申請保護令保護自身安全。

此外,加害人若違反規定,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社會局表示,民眾可就近至當地警察局,或社福或家防中心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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