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初審 目睹家暴兒可聲請保護令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初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擴大核發保護令對象的適用範圍,凡是目睹家暴的兒童、少年或被害人特定家庭成員,都可聲請保護令。

立法院8日上午初審通過《家暴法》修正草案,條文將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從1年延長至2年,並取消次數限制,同時賦予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並新增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保護令的規定。條文中也擴充「跟蹤」內涵,將以電子通訊方式,持續性監控、跟蹤或掌握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納入,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實際狀況及需求。

針對「恐怖情人」是否適用《家暴法》,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近來不斷發生分手暴力的情形,卻因非同居關係而無法得到保護,本希望這次修法能擴大保護範圍,不過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執行與實務上難以認定,因此條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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