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朝陽失當?金管會發文回應
金管會已於1月26日接管朝陽人壽,但朝陽原經營團隊在接管處分後,仍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案,且主張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予其90天寬限期;金管會2月1日澄清,表示此係「原董事經營階層對保險法令有所誤解」,呼籲該公司原經營團隊對接管處分及接管人執行職務所做的處置,應予密切配合,以免觸法。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