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上路 護照汙損換發效期延至10年
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第19、20條規定,因汙損換發護照由原3年效期,放寬為依一般10年效期,國人遺失補發護照效期則由原3年放寬為5年。但未滿14歲、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即護照效期依規定限縮為5年者)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修正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第19、20條規定,因汙損換發護照由原3年效期,放寬為依一般10年效期,國人遺失補發護照效期則由原3年放寬為5年。但未滿14歲、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即護照效期依規定限縮為5年者)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修正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