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澄清 修「護照條例」非具針對性
外交部18日表示,(16)日前公報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為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新修正「護照條例」的相關子法配套修正,強調並無針對特定對象。
外交部表示,實務上,確實發生因國人與旅遊業者於護照擅自加蓋景點印章、黏貼貼紙,導致無法順利搭機或通關的情況。
為維護國人出國旅行權益,以及維護我國護照的國際公信力,外交部重申,「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已明確規定,持照人在填寫欄及簽名外,不得擅自增刪圖改或加蓋圖戳。「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規之修訂刻進行中,將配合「護照條例」於明(2016)年1月1日同步實施。
自2010年施行迄今,「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明定:「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書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2013年,陳報立法院審查「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5條第2項予以明定,並增訂第3條,說明持照人不得擅自在護照上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之定義及明定其範圍。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規之修訂刻進行中,將配合「護照條例」於明(2016)年1月1日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