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婦女要自立 住宅在哪?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

日前才通過的〈住宅法〉,15日即有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以社會住宅10%的額度,家暴單親婦女及其子女很難自立,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指出,〈住宅法〉只是個拼裝法案,政府著重的是「以賣為主」的合宜住宅,弱勢者還是買不起,他們需要的是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一位家暴婦女阿芳(化名)在勵馨基金會的記者會上現身說法,她表示,踏出庇護所準備安頓自己與孩子開始自立生活,但只要房東知道她没工作、没收入、又帶幼兒,就不願出租,使她差點想走回施暴者身邊。

有鑑於此,勵馨要求,總統候選人必須提出四點補救措施:社會住宅以受暴單親婦女為優先;政府應徵求愛心房東,籌設租屋平台;配套政策獎勵愛心房東,例如:免除房屋稅、租賃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費等;由政府和房東簽約,管理租屋事宜,民間團體協助弱勢女性戶長自立生活。

住宅新法規定,社會住宅必須提供10%以上的比例給弱勢民眾,約79萬戶。勵馨指出,需要社會住宅的弱勢者超過2百萬戶,而近3年內家暴事件女性被害人通報量近20萬人,再加其養育子女數,推估約40萬名受暴婦女及其孩子,將擠不進10%的名單中。

租金補貼部分,內政部每年提供24千戶補助名單,婦女必須提出一年之內有受家暴證明,否則不在補助之內,而勵馨每年服務約2萬名受暴婦女及其孩子申請已顯困難,內政部另規定,補助的優先次序是家中有身障者、三代同堂等評點較高的家庭為優先。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投入住宅資源給受暴單親婦女,將可大大的降低社會成本支出。勵馨研發專員盧詠麗指出,在資源匱乏下,婦女常被迫選擇回去施暴者身邊,再次落入家暴循環中,或借住親友家,選擇租賃價格低、環境不好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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