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假可選小時或半日 選後不得更改
為符合受僱者的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訂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雇主不得拒絕,且解釋令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發文給各縣市政府、事業單位參考。◇
為符合受僱者的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訂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雇主不得拒絕,且解釋令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發文給各縣市政府、事業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