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修正 放映前免播政令宣導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電影法》修正案,刪除電影播放前「需播映一段政令宣導廣告及公共服務的影片」規定,並明定獎勵國片發展及鼓勵企業投資國片的措施。
現行《電影法》規定,電影院播放前應演映政令宣導廣告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2~20萬元罰鍰,並得處5~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許可。不過,朝野立法委員認為條文不合時宜,因此,立法院22日三讀修正,通過刪除,未來在電影播放前,就不必再看政令宣導影片。
新版《電影法》也規定,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這項獎勵措施到去年已屆滿10年期限,本次修法再延長獎勵措施10年;條文中也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於1年內在國內從事電影片製作,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至於過去長期以來國內都沒有建立全國性的電腦票房統計機制,大多以大台北地區電影票房乘以2倍作為票房依據。這次修法規定,在公布施行日起1年內,映演業者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統計資料給主管機關及其指定相關電影法人、團體及機構,違者可處2~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