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決議 原則禁用中國工作船
去年經濟部擬放行中國工作船來台參與工程,引發社會關注。對此,立法院13日通過決議,要求中央政府的各項計畫,若在沒有國內及國際船隻可用、必須使用中國工作船的情況下,應由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後,才可個案核准。
去年9月,中國平台工作船「華電1001」擬來台參與離岸風力發電,經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揭發後喊停;綠委葉宜津10月再爆料,我國所屬的南沙太平島興建碼頭工程,也申請利比亞籍的中國權宜輪「振華7號」運送沉箱,後又改申請柬埔寨籍的「華韵12號」,又被管碧玲揭露是中國浙江航運的船隻。
對此,立法院院會13日決議,要求中央政府暨所屬單位所規劃、推動之各項計畫,經尋無國內、國際船隻可供使用,而須使用中國工作船(含中資權宜輪)或租僱中國船舶(含中資權宜輪)於我國各港口間進行運行作業,暨審核民營業者申請相關船隻來台作業等,應由國安單位召開專案審查會議,發給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以更嚴格、縝密態度處理相關個案審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