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改時刻稍縱即逝 民團提22主張

由20多個團體所組成的「公民憲政會議推動聯盟」,針對《憲法》改革提出22項具體主張。(記者陳柏州/攝影)
由20多個團體所組成的「公民憲政會議推動聯盟」,針對《憲法》改革提出22項具體主張。(記者陳柏州/攝影)

文/記者吳旻洲

九合一大選後,憲改成為熱門話題,朝野政治人物相繼對憲改議題作出回應,讓9年沒修改的《憲法》終於邁向「憲改時刻」,但各政黨與政治人物對憲改議題的選擇,也引發社會質疑,憂心政黨會重蹈過去因一己之私而扭曲憲改意義,反成為真正憲改的阻礙。

由20多個團體所組成的「公民憲政會議推動聯盟」(簡稱憲動盟)表示,台灣的民主政治出現崩壞,不僅讓人民經歷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失靈的代議政治,更遭遇以犧牲民主人權政經主體性為代價,由政商買辦集團仲介的兩岸政治,以及由政商權貴壟斷的經濟政策所帶來對國人福祉的傷害。

憲動盟主張,《憲法》不僅要全面性改革,政府也要重新檢討國家政策,最重要的是,這次憲改必須是個「由下而上」、由人民參與重塑國家憲政的行動,如此一來,不僅可以充實憲改的正當性,還可以凝聚國人共識、學習深化民主過程。

「民主重生的關鍵在於《憲法》需要解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陳昭如表示,2005年才解凍生效的《憲法》,因為修憲的高門檻而再次被送進了冷凍庫,為了讓《憲法》可以解凍、保持活力,她主張要調降修憲門檻,並跟據《憲法》內容來區分兩種不同寬嚴標準,讓《憲法》不僅可以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改變,也能兼具安定性及彈性,讓青年世代能不斷參與憲改。

陳昭如強調,憲改不僅是政府體制及選制的修改,更是人民權益的保衛戰,因此應該要透過制定新的權力憲章,來說明《憲法》的未來方向,而且還要將公投權、社會權、勞動權等,能夠實現社會正義的基本權益納入《憲法》,同時也要規定政府有積極讓這些權益實現的義務。

區域財政重劃 改革地方選制

為了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認為,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讓中央權力下放,並檢討財政收支劃分、進行區域重劃,提高各縣市地位與六都相當、澈底廢省。他以台灣地方自治實施多年、仍有165萬人口沒自來水為例,原因出在「省」的規劃造成自治權限不完整;此外,台北市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及基本生存權保障,是其他縣市的3倍,「這也是地方自治的大問題。」

此外,地方選制也必須改革,賴中強建議,為了落實政黨政治、改善地方選舉文化、打破地方派系與家族政治對選舉的壟斷,應在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並開放地方政黨設立,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並讓年輕世代與新興政治勢力從各地方開始茁壯。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記者陳柏州/攝影)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記者陳柏州/攝影)
對於兩岸關係中的民主防衛機制,賴中強則主張,應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改以法律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關係、並禁止空白授權。賴中強解釋,目前外國人來台投資,是用法律規定,但中國人卻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卻隱含大量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命令,這是錯誤的,他認為應以法律明訂,以確保台灣的主權及兩岸關係對等為發展的原則。

 

明訂票票等值 增加不分區立委

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秀怡表示,2008年後開始適用的新選制,在運行了2次後發現很多問題,包括立委總席次太少,無法代表社會的多元聲音;單一選區立委席次過高、不分區名額太少,不利弱勢或少數政黨參政,人民的選票並非等值等問題。她以2008年的國會選舉為例,國民黨得票率約50%,但卻擁有國會的3/4席次,這就是目前選制上的問題。

林秀怡建議,為讓國會廣納意見及價值,反應真實民意,應在《憲法》中明訂票票等值、政黨機會均等的原則,並合理增加立委的總席次,將不分區立委提高到總席次的一半、並降低小黨參政門檻;此外,還應該對原住民、女性等設立保障席次,或性別比例原則,並在合憲的原則下,將詳細的選制跟選區劃分交由法律決定,以保留後續修正空間。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認為,《憲法》的精髓應規範政府保障人權,但過去政府對人權只有推托和拒絕、甚至不認同,所以必須在《憲法》裡面講明,保障人權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義務,除了要有權力憲章之外,還要增加人權保障機制,應依聯合國標準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黃嵩立強調,雖然台灣在2009年通過了兩個聯合國人權公約,但政府卻不認為人權公約與本國法律抵觸時,應先尊重人權公約,所以他主張,《憲法》應規定國會所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應優於國內的法律地位。◇

憲動盟憲改22主張
◎憲改程序與幅度
啟動修憲委員會 1、「修憲委員會」應開放民眾參與,並在全國召開不限修憲議題的「釐清爭點」會議。
2、須以「充分提供資訊」、「充分表達」、「充分記錄」讓人民參與審議,歸納意見應為修憲基礎。
《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修憲應直接修改《憲法》本文,廢除增修條文模式,以體現此《憲法》屬於台灣人民自己之《憲法》。
降低修憲門檻 1、為解凍《憲法》、創造活力,應降低修憲門檻。
2、為兼具安定性與彈性,應有2種修憲門檻: (1)需極高度共識的《憲法》內容適用較嚴門檻。 (2)需具更多彈性的《憲法》內容適用較鬆門檻。
◎人民的權利義務與國家基本原則
新權利憲章 1、需擴充權利包含公民投票權、公民抵抗權、文化權、環境權、各項社會權與新興人權。
2、明訂「權利的限制是例外,而非原則」。
3、明訂行政、立法、司法權均有保障權利實現的義務。
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條款,應增列平等保障與禁止歧視「類別」。包括身心障礙、性傾向、原國籍、年齡、婚姻地位、宗教、語言。
2、將「不分……一律平等」用語改為「不因……而被歧視」,以(1)強調平等不等於「不分」;(2)強調不得歧視國家與個人,並納入政府行為與私人行為。
3、國家應積極改善弱勢團體,此類措施不構成歧視。
投票權年齡 1、取消《憲法》投票年齡規定,改由《選罷法》訂之。
2、複決公投應降至18歲。
3、18歲公民須盡納稅、兵役等義務,並負完全刑責,也有參與考試任公職權利,理應有平等合理的公民參與權利。
公投權入憲 新權利憲章除保障公民投票權外,也應明確規定各種門檻與程序限制的允許範圍。
罷免門檻 降低罷免門檻,落實主權在民與責任政治。
《國際人權公約》的一般接受條款 賦予國會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高於法律地位。
人權保障機制 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基本原則 應明訂重要的國家基本原則,如:人性尊嚴、社會民主、轉型正義、永續發展、世代正義等。
◎中央政府體制
基本原則 政府體制設計應符合「權責相符、簡明清晰」。
考試與監察 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
◎選制與政黨
國會選制改革 1、立委席次增為170~250席
2、不分區席次至少一半
3、改聯立制
4、下修不分區席次政黨門檻
5、明訂票票等值、政黨機會平等原則
6、選制與選區劃分,不寫入《憲法》,由法律訂定。
地方選制改革 為落實政黨政治、改善地方選舉文化、打破地方派系與家族政治對選舉的壟斷,應推動地方選制改革,地方議會設置政黨比例代表,並開放地方政黨設立,讓地方選舉從「選人情、選服務、選樁腳」的假民主,進化為「選政黨、選政策、選理念」的真民主。
競選經費改革 1、禁止不當黨產介入選舉:政治獻金、黨費、國家補助的政黨資金,不得挪用於選舉以外用途。
2、調整政黨補助金的分配門檻與分配公式,以促進政黨公平競爭。
3、大幅改革候選人公費競選制度,以促進選舉競爭環境公平。
4、整合並強化政治經費與競選傳播的公開管制。
政黨地位 1、明訂政黨為準憲政機關地位,受國家監督。
2、制定《政黨法》,確立政黨內部民主原則。
◎中央與地方關係
地方自治 為落實地方自治、推動區域均衡與區域治理,應擴大地方自治權限,檢討財政收支劃分,進行區域重劃,廢省,提高各縣市地位與六都相當。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
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 1、「釐清並以制度確保主權獨立現狀」,《憲法》中不使用「統一前」與「大陸地區」用語。因國家定位與兩岸關係的各種主張雖然牽動國內與國際政治敏感神經,但主流民意均認同目前之主權獨立現狀,新《憲法》除應有助於釐清主權獨立現狀、排除危害此一現狀的法制風險外,並應透過制度確保目前主權獨立現狀不受恣意改變。
2、《憲法》規範與統獨脫勾。
民主防衛機制 1、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港澳條例》,另以法律規定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之關係。且禁止空白授權規定。
2、規範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關係之法律,應明訂以確保台灣之民主、人權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主體性為前提,並以友善、透明、對等為發展關係之原則。
◎原住民族地位
夥伴關係 1、設「原住民族專章」。
2、明訂台灣人民為多族群所組成,反族群歧視,保障多元文化發展。
資料來源: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記者吳旻洲/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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