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美食防糾紛 需載明代工廠

【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

網購糾紛時不時發生,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日預告「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食藥署表示,很多網購菜餚、糕點等,請來名廚代言,會讓消費者誤以為是名廚所做,因此契約中必須載明代工廠或委託製造單位,且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

過去僅規範年菜需有定型化契約,但因網購糕點、滷味等愈來愈夯,為確保消費者權益,預告草案。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規範包括:超商、網購、電視購物、廣播、報紙、雜誌等所有非實體店面販售的食品、餐飲服務都應遵守。

消費者對商品不滿意,須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現金交易者,賣方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14日內,將價金返還給消費者;信用卡交易者,賣方應於收到解約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信用卡交易取消手續。

鄭維智說,未來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型錄也不准標示「商品圖片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物品為準」等相關字語,以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不讓消費者產生誤解;且業者若請名廚代言,若非本人親自參與監製,外包裝上也應標明──僅為產品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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