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未告知失明風險 長庚判賠千萬

【記者吳旻洲/綜合報導】

一名患有甲狀腺突眼症的吳姓男子,日前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開刀,但手術後卻造成吳姓病患雙眼失明。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雖然醫師手術過程中沒有過失,但卻未善盡告知手術風險的義務,判決長庚醫院要賠償吳姓男子1,001萬元,全案可上訴。

63歲的吳姓男子,2007年時因眼睛不適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醫師診斷出是因甲狀腺機能亢進造成突眼症,只要透過眼窩減壓這種小手術就可以矯正,但卻未詳細告知病患跟家屬可能的併發症與危險。結果醫師在手術過程中,不慎壓迫到病患視神經,導致雙眼失明,吳姓男子因而提告並求償1,200多萬元。

不過主刀醫師主張,手術過程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且術前有詳細向吳男說明手術恐引發「視力受損的風險」及後遺症。不過,法院調查後、以及醫審會都認定手術過程無疏失,但術前卻未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讓吳姓男子選擇是否動手術,致使吳男失明、身心受創,認定長庚醫院須負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勞動能力喪失339萬等補償費用,總共1,001萬多元,長庚醫院方面則指出,待收到判決書了解內容後,研擬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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