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振利重判16年裁定收押
大統長基混油案16日法院宣判結果,負責人高振利因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等罪責,被法院重判16年徒刑,並沒收不法利得5千萬元,而高振利本人在向線西派出所報到時,法院為了防止他逃亡,開出拘票要求警方預防性羈押,並在當天下午裁定收押。
彰化地院審理終結大統長基公司不法油品案,並採取速審速決態度,公司負責人高振利判刑16年,該公司責罰新台幣5千萬元,同案另兩名被告溫瑞彬和周昆明則被判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緩刑5年。
地院發言人余仕明庭長表示,大統長基公司董事長高振利,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攙偽不實與〈刑法〉詐欺等罪責,部分依照一罪一罰原則,共計判處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
當高振利16日中午依法向線西派出所報到時,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依地院指示前往支援,立即將高振利拘提到案,讓高振利一臉錯愕,隨後被押往彰化地院接受審理,下午合議庭開庭審理後,以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高振利,但不禁見。
高振利被重判16年徒刑,還被收押,但是對於不法利得卻沒有處分,只開罰5千萬,縣府衛生局表示難以接受,不過因行政裁罰18.5億已送交強制執行,求償者權益並不會受影響。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則表示,行政裁罰部分已經將大統長基公司資產進行假扣押,即使法院將公司或負責人資產解凍,也不會損及眾多受害者的權益,還是會依法執行強制處分,並不會受到地院一審刑事判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