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討公道 台少盟:此例不可開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針對台北市敦化國中一位學生母親在平面媒體頭版刊登半版陳情廣告,不少民間團體認為,此做法恐違反〈兒少法〉、〈個資法〉以及「兩公約」。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認為,利用廣告來達成對特定對象控訴之手段,這已經違反兒少之最佳利益與人權,此例一開,將造成民主人權開倒車。

葉大華指出,該母親為孩子挺身而出,盼能討回公道的心情絕對能夠理解;但是,校園霸凌事件在體制內有其處理機制,再不然應循體制外協助,例如:媒體、民間團體等都是可以選擇的方法。

她舉例,依據〈兒少法〉第69條校園霸凌(屬身心虐待)案已屬兒少保護事件,不應公開揭露相關隱私,以及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尤其台灣校園每年發生數百起霸凌事件,是否只要是有錢有勢的家長就可以刊登廣告進行控訴,豈不是開民主倒車?

利用廣告討公道將影響教育單位日後處理霸凌事件的正常必要程序,以及應負之責,因此才需要建置完整的法令政策及防治網路,從制度面處理,讓霸凌事件相關當事人都能得到適當處置,負起必要責任。

此外,媒體報導時,應向主管機關要求有所回應,並探討相關制度政策的落實問題,對防治校園霸凌才有正向的改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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