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決定讞 林正二赴監院陳情
親民黨前立委林正二因招待餐飲賄選案,被最高法院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定讞,是繼顏清標之後,本屆第2位即將入監的立委。林正二30日率數十位民眾赴監察院陳情,高喊「黨證不對,無罪變有罪」、「政治玩弄司法」等口號,要求再審、非常上訴的機會。
林正二在2007年競選第7屆立委時,花了1萬3,800元席開2桌宴請19名人員,遭指控為賄選。高等法院、更一審曾判林正二無罪,但更二審改判1年8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5個月,最高法院則維持更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林正二在親民黨副祕書長劉文雄、立委陳怡潔、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與數十名原住民民眾的陪同下,前往監察院陳情。劉文雄指出,林正二在選第7屆立委前兩個月,當時仍非候選人提名,和競選幹部用餐這哪裡構成賄選?他質疑總統馬英九當年選總統時要不要吃飯?是否也算賄選?
林正二提到,他請19名競選幹部吃飯,不是賄選,這樣的判決是不公不義、不尊重原審判決,對他是相當大的汙辱,表示會循求非常上訴、聲請再審等途徑爭取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