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送指定醫院 中市救護車擬收1600元

【記者黃玉燕/台中報導】

救護車載運患者時,常因患者指定前往的醫院非緊急救護的就近責任醫院,遭救護人員拒送而飽受批評。為解決爭議,台中市府消防局將研議自治條例明定:「若非緊急傷病患,須自付費用新台幣1,600元。」

中市日前曾發生和平區一名人瑞因病請救護車送醫時,家屬指定要送往老人家平時就醫的台中榮總醫院,但救護車依規定只能送到最近的東勢農民醫院,導致家屬必須再開車將老人家轉送醫院治療,消防局因此遭到多方指責。

為解決救護車送醫爭端,消防局研議〈台中市消防救護車協助送醫收費自治條例〉(草案),明定緊急傷病患應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若指定送往其他醫療機構則視為「非緊急傷病患」,將收取1,600元的費用。

另外,東勢、和平地區患者,責任醫院由東勢農民醫院擴大至衛生署立豐原醫院;太平、大里及霧峰等區則擴大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署立台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而要求送往事故發生地同一行政區的其他急救責任醫院,也不收取費用。

草案規定,收取費用時救護人員會當場開立繳款單,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逾期未繳者,消防局將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者則移送強制執行,並可依規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傷病患的戶籍資料。相關規定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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