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背信 馬志玲夫婦二審判7年4月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因元大京華證券購買元大投信股權被控背信案,台灣高等法院7日二審宣判,在民國94年間,為規避元大投信出清結構債的損失,由旗下元京證券高價買進元大股票,造成元京證4.4億餘元損失,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判馬志玲夫婦各7年4月徒刑。
判決指出,當時元大投信旗下基金持有結構債高達新台幣276.9億元,若全數處分,估計有10多億元的虧損,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分頭委請元京證前董事林明義及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統合馬家投資公司及馬家實際控制的人頭帳戶,協助處理結構債,將損失轉嫁給元京證。
根據判決,美國於2004年7月發生聯合投信事件,引發大舉贖回效應,由於當時國內各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已達2兆4千億元規模,情勢很可能引發金融市場危機,於是金管會要求各投信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於2005年底前全數出清結構債,且損失須由投信股東承擔。
合議庭認定,原審依證券詐欺罪論處馬志玲夫婦,有所違誤,應以構成〈證交法〉的「董事經理人犯背信,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之罪論處,由於法定刑起跳是7年以上,合議庭酌減2月刑度,改判馬志玲夫婦各7年4月徒刑。
同案被告林明義判4年6月、吳麗敏判4年,張立秋、陳麒漳和曾鴻展無罪,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