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業者最高須備5億資本額 金管會祭8項子法

金管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金管會。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侯駿霖/台北報導】

虛擬資產市場監理邁入新階段,金管會3日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8項授權子法草案,針對業者設立門檻、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及內部控制訂出明確規範,其中借貸商最低實收資本額2億元、營業保證金5000萬元,都是各類業務最高。金管會也將加強客戶資產保管及資安要求,既有業者須在新制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許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表示,8項子法涵蓋業者設置、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財務與內控、作業委外、異常交易管理及同業公會自律等面向,草案將預告40天,蒐集各界意見後,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施行日期發布。

在業者准入門檻方面,金管會依業務風險分級,交換商、移轉商及承銷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5000萬元,交易平台商及保管商為1億元,借貸商則為2億元;營業保證金分別為1000萬元、3000萬元及5000萬元。若同時經營多種業務,資本額及保證金須分別累計,業者要涵蓋全部業務,最低資本額須達5億元,營業保證金為1.3億元。

此外,為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保管安全性,保管商還有額外的變動保證金要求,每年6月底及12月底,須依客戶虛擬資產保管餘額,扣除委託金融機構保管等核准項目後,另提存2.5%,也就是保管資產規模越大,須繳存的營業保證金越高。

針對銀行跨足虛擬資產業務,金管會採取漸進開放方式,初期開放交換、移轉、保管及承銷4類業務,其中交換及移轉業務限法人客戶,暫不開放銀行經營借貸商。

證期局官員表示,這是與銀行公會及虛擬資產服務商公會討論後的結果,未來將視市場實際運作情況,再評估擴大業務範圍。不過,銀行若經營保管業務,附屬的質押(staking)服務也可納入;另外,虛擬資產借出業務並不限於借貸商,銀行也可依規定辦理。

媒體問及,近期幣安(Binance)發生客戶資產遭竊事件,虛擬資產保管安全受矚。金管會指出,幣安屬境外業者,不在國內登記業者的監理範圍,目前未接獲國內民眾或業者通報受事件影響;未來國內取得許可的保管商,冷錢包須存放至少85%客戶資產,並須符合資安管理要求。

穩定幣方面,金管會同步預告《穩定幣發行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開放銀行、金控或銀行轉投資公司,以及未來經金管會公告的機構申請發行。非銀行發行人最低實收資本額須達3億元,並須辦理公開發行、專營穩定幣發行及贖回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金控或銀行轉投資公司發行,金融機構合計持股須超過50%,其中單一金控或銀行持股須超過25%。

草案規定,穩定幣須與新台幣或單一外國貨幣1比1連結,發行人應確認認購及贖回者身分,並確保準備資產按公允價值計算後,不低於流通在外穩定幣總額,且須定期委託會計師查核,穩定幣發行人也將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相關草案預告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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