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公司刊登廣告需事前審查 憲法法庭判違憲

憲法法庭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憲法法庭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移民業務機構依規定須應審閱確認才能散布、播送或刊登,但有公司未依規定進行遭裁罰,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日宣判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對第1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四、違反第56條第4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憲法法庭宣判,就移民業務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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