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氣體混充醫用 食藥署:涉偽藥可判刑10年
台中市地檢署日前查獲源吉氣體、三鶯科技涉嫌以低價工業用氣體冒充醫用氧氣及食品級二氧化碳,大約900桶、1,800瓶相關產品流入醫療院所及餐飲業者。食藥署4日表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用氣體涉及偽藥,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表示,醫療用氧氣、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自2008年起納入藥品管理,必須取得衛福部核發的藥品許可證才能製造、販售。其中,醫用氣體製造廠自2014年起全面實施PIC/S GMP規範,醫用氧氣製造者必須為製造業藥商並符合GMP要求;批發販售醫用氧氣也必須取得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藥事法》第20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藥品屬偽藥;依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指出,醫療用氧氣、二氧化碳及氧化亞氮自2008年起納入藥品管理,製造、販售都要取得藥品許可證。醫用氣體製造廠自2014年起全面實施PIC/S GMP規範,醫用氧氣製造者也必須具備製造業藥商資格並符合GMP要求;批發販售醫用氧氣,則要取得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藥事法》第20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藥品屬偽藥;第82條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表示,工業氣體冒充醫用氣體並非首例,2024年也曾查獲業者充填工業用氣體作為醫用氧氣,已移送檢調偵辦。
食品用二氧化碳則受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添加物相關規定管理。業者在製造或輸入前要完成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產品也要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產品登錄碼、使用範圍、用量及使用限制等資訊,供下游業者確認。
食藥署指出,食品用氣體已納入年度稽查專案,地方衛生機關也會依轄內產業特性進行查核,若發現業者使用不符規定的食品用氣體,將依法處理。
食藥署表示,過去也曾經查獲食品業者使用未辦理查驗登記的氮氣,衛生局依法裁處3萬元,由檢調偵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