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違憲 11名性侵受害人 案件發回重審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刑法》中關於性侵害案的追訴期最長只有20年,雖然2006年時已修法延長至30年,但法不溯及既往,2006年以前的受害者恐無法再為自己發聲。律師蔡尚謙2024年3月20日提出兒少性侵追訴權釋憲案,憲法法庭14日宣判違憲,11名被害人相關案件廢棄發回。

憲法法庭今年3月2日舉行不公開說明會。訴訟代理人蔡尚謙當時指出,根據法務部統計,2006年至今年1月間,因性侵案件向加害人提告卻因時效完成或逾告訴期間者,共有1,224人,代表在過去這20年內,平均每年有60餘人、每週都有人鼓起勇氣提告,但因時效問題而被國家司法拒於門外。

蔡尚謙曾指出,本案聲請人案發時間最早可追溯至1994年,且有一半以上都發生在2001年以前,她們當時都未成年,多年創傷仍願意堅持到底,經歷不起訴、再議駁回、聲請自訴駁回的漫長過程,才取得聲請資格,即便發生在聲請人身上的傷痛影響深遠,仍希望能夠為他人去撐傘點燈。

釋憲聲請人主張,相關被害人提告時,各法院都是依據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僅以法定刑輕重作為追訴權期間長短的標準,均裁定不受理,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不足;且未考量未成年被害人特殊性,造成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而修正前《刑法》規定性侵害是告訴乃論,要求被害人於6個月內申告,也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

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為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為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為3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憲法法庭認為,性犯罪常由於被害人對自身重大創傷不願複述其被害經驗,而畏於揭露遇害之事實,且犯罪過程本極私密、隱匿,他人難以查覺,追訴不易,尤其當被害人為兒少時,恐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性意識薄弱,對己身性自主權、性隱私等權利遭受侵害,未能及時辨識,而不知對外求援、報案;獲受制於「家醜不可外揚」等心態而延遲揭露。

在這次相關案件中,各法院皆依各罪之最重法定刑輕重決定時效期間長短,並以犯罪成立之日或行為終了之日為追訴權時效期間起算時點,未考量兒少被害人有上訴特殊情形,限制了被害兒少請求國家給予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法》上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憲法法庭14日做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指出,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過度限制性犯罪之被害兒童、少年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而聲請釋憲的各相關法院裁定,也因修正前《刑法》第80條違憲而違憲,因此全數廢棄,發回作成各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定之法院,並依本判決意旨重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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