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程來台取詐款 香港車手重判6年8月
香港籍李姓男子去年12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自當月8日至12日間在多家銀行、便利商店ATM頻繁提領詐款,合計多達100萬餘元,造成18人受害。台中地院審酌,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依18個加重詐欺罪判刑6年8月。
判決指出,李男自2025年12月8日起,加入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詐騙集團,並擔任持詐騙集團成員提供的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再將款項放置或轉交予該集團指定上手的提款車手工作,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李男在同年月8日至12日間,在台中市多家銀行、便利商店ATM頻繁提領贓款,地點包含西屯、南屯、烏日等地區,主要犯行多集中在清水區,每次提領約2萬元,在5天內得手合計101萬3千元,造成18名被害人損失。
「詐騙輕判為人詬病」法官重判
法官審酌,李男雖坦承犯行,但他迄今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考量我國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為人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警政、司法機關疲於奔命,不宜依法定最低度刑作為量刑基準,依18個加重詐欺罪判刑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