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不亞於毒駕 藥駕上路恐觸法

警政署呼籲,藥袋、藥盒有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刑事局毒緝中心提供)
警政署呼籲,藥袋、藥盒有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刑事局毒緝中心提供)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台北市蔡姓男子日前騎機車遭警方攔檢,經毒品快篩呈現大麻陽性反應,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但蔡男否認吸毒,聲稱是因服用醫師開立的肌肉鬆弛劑才導致陽性反應,批評警方無差別攔檢相當擾民。對此,刑事局強調,攔檢是因為其行車不穩,且「藥駕」風險不亞於毒酒駕。

警政署強調,「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而是基於其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進行觀察。為詳細調查是否確實涉嫌公共危險罪,仍會請民眾配合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觀察,並採驗尿液釐清藥物相關成分。

「藥駕事故危害公眾,其風險並不亞於毒酒駕。」刑事局表示,服用合法藥物亦可能影響身心狀況,如部分鎮靜類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緩或肢體協調能力下降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

警方強調,根據過去法院判例,即使車輛駕駛人是依醫囑服藥,如藥效已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上路,同樣會被依法究責。民眾領藥、服藥時應確實注意藥袋、藥品外盒及仿單警語,特別是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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