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三讀 緩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參選
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放寬「受緩刑宣告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者」可登記參選,同時條文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立法院會12日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最終表決通過民眾黨與國民黨團共提修正動議。
詐欺犯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明定,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意味著可登記參選。
另外,條文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廣泛討論時,民進黨立委李柏毅質疑,民眾黨提出法案說「易刑處分」尚未服完者可以參選,為了誰?國民黨可以接受這麼粗暴的修法嗎?不要因人修法。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撤銷一審的貪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民進黨團認為高虹安很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藍白:保障輕罪者參選權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修法邏輯非常清楚就是寬嚴並濟,一方面維護政治廉潔也要維護憲法參政權,這次明確把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範圍,但過去的法規針對極其輕微的犯罪、過失犯、宣告緩刑者竟然一律被剝奪參政權,這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次修法不是因人設事。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指出,憲法保障每個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但《選罷法》限制人民的參選權這是違憲法律,重罪還有合理性,但輕罪完全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法律,所以需要修法。
綠批幫個案解套 提3憂慮
不過,民進黨立委范雲認為,修法後會造成三個問題,首先,檢察官執行勤務容易陷入「擔心被疑有政治力量操控」的困境,當檢察官決定是否准予「易刑處分」時就被迫影響一個人的參選資格,等同陷基層檢察官於不義。
第二,范雲指出,若有人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後投入選舉活動,但在履行期間若表現太差、態度惡劣,被檢察官撤銷資格,是否又會有人說是干預選舉?第三,若參選人易服社會勞動被撤銷而回去服刑,會因「正在服刑期間」,喪失參選資格,恐造成選務大亂,這次修法不僅為個案解套,還把壓力推給基層。
范雲強調,參選資格是否修改可以討論,但現在距離選舉剩不到半年,高虹安目前的判決剛好符合易服社會勞動的資格,民眾黨修法動機啟人疑竇,若要修就應該公平一致的通盤檢視,而非為了特定人修特定條文,開量身打造的特權後門。
白委:未放寬排黑條款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透過臉書表示,今年2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因為毆打前民眾黨立委麥玉珍,依傷害罪被起訴時,民進黨立委馬上提出放寬受緩刑宣告者參選資格的修法,究竟是誰因人設事?究竟是誰在為特定人士開脫?相信社會大眾看得很清楚。
陳昭姿強調,民眾黨提出的版本並沒有放寬黑、金、槍、毒、貪,更沒有開放國安、組織犯罪、洗錢、詐欺等重罪。在先前的選罷法中,被褫奪公權者及犯重罪者都被禁止參選,但又排除輕罪者的參選權,已經違反憲法,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陳昭姿指出,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參政權就是民主的核心價值之一。本次修法是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將參政權還給受緩刑宣告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人民,修正法條中的荒謬之處,體現我國憲政精神。
高虹安:勿過度政治解讀
高虹安12日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人民參政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任何限制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最後修法結果也是尊重立法院決議,立法院修法不是針對個人,而是一般性、通案處理,只要符合相關資格的國人都會用到法案,希望大家不要過度政治解讀或用選舉語言帶風向,讓此事回歸正常修法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