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和解獲緩刑 高檢署提上訴

黃子佼資料照。(中央社)
黃子佼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藝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臺北地院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受害人多達37人,但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考量他與全部被害人和解,宣告緩刑4年。高等檢察署認為,判決有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上訴三審。

一審判決指出,黃子佼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受害者多達35人,當時年僅10至17歲,且可輕易辨識被害人身分,持有行為同時促使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且考量他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不予緩刑。

上訴期間,臺北地檢署查出另有12名未成年受害者,共586部不雅影片,今年4月22日追加起訴,全案被害人增至47人。不過,高院審理時認定,新增的12人中僅能確認2名被害人身份,全案被害人和合計共有37人;而他所持有的兒少性影像皆屬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

高檢署研議後認為,黃子佼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侵害甚鉅,高院僅以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完畢,即予以緩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此外,二審判決指出,檢方移送併辦的其他性影像中,黃子佼所持有的503個性影像、10名被害人無法辨別身分,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此案已分案,交由北檢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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