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納勞動契約 各界無共識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4月22日召開「保險法第17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針對全國逾37萬名保險業務員的勞動權益保障,討論是否應於保險監理法規中納入勞動契約、獎懲制度及工會參與機制。勞方代表認為,應透過修法補強基層勞權,但金管會與部分學者則主張應維持監理與勞權分離,回歸私法自治。
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理事長張煒如表示,保險公司每年逾九成的業績由第一線業務員貢獻,但相關基本勞動權益卻長期失衡。他強調,現行制度涉及業務員工作權的停招、撤照等處分,多由業者或商業團體主導,基層業務員缺乏透明、獨立的申訴管道。
工會主張修正《保險法》,明定主管機關訂定規範時應諮詢全國性工會意見,確保勞動權益納入法制監督。
保險業務人員協會祕書長張惟皓則從科技轉型角度切入,指出AI與數位科技正改變金融市場及業務員工作型態,管理模式已從傳統招攬轉向數位監控。他認為,《保險法》第177條不能僅停留於行政管理,應建立包含主管機關、業者、工會的三方機制,保障從業人員的程序權與救濟管道。
有關修法方向,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抱持保留態度,強調《保險法》核心在於保障消費者與市場紀律,保險公司與業務員間的勞務契約屬「僱傭、承攬或委任」,應回歸《民法》的契約自由原則。
陳彥良表示,大法官解釋已定調契約定性應留給私法自治空間,若由主管機關單方面限制,恐干涉締約自由。
誠胤法律事務所律師趙學斌則分析,《保險法》第136條至178條具備「監理法」性質,是行政機關對保險業的公法行為;而業務員與公司間的關係屬「契約法」領域。他認為,監理法規不宜過度介入私法契約,否則金管會強行訂定勞動契約規則,恐逾越原本法律授權範圍。
儘管在修法層面存有分歧,但對於公私協力與爭議處理機制較有共識。陳彥良正面回應,目前業務員申訴委員會已納入工會代表,未來應持續擴大此對話平台。針對工會爭取辦理教育訓練,陳彥良表示「多多益善」,將研議讓相關作業要點更為明確。
勞動部專委劉政彥也提到,可參照旅行業中的導遊契約案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管理規則中明定契約應包含的保障條件,勞動部也能配合提供協助、確保勞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