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環評的初衷是什麼?(下)
台灣的環評制度
葉老師接著回過頭來談台灣的環評制度,我把兩者的比較整理成如下的表格,其中台灣的部份以近期的美麗灣渡假村環評為例:
| 台灣 | 美國 | |
| 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者 | 開發單位/業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公民團體主要監督對象 | 環保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具有否決權的機關 | 環保主管機關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如果執行後出問題… | 環保主管機關會被罵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負責 | 
| 可有效提出意見者 | 第二階段環評公聽會的參與人 | 各部會、公民團體 | 
| 公民參與 | 第二階段環評的公聽會、社會運動(各種反美麗灣的行動) | 資訊公開、公民可提出訴訟 | 
| 懂環評的人才位於… | 環保署/局、學者、工程顧問公司、公民團體 | 各部會、學者、工程顧問公司、公民團體 | 
P.S.美麗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保主管機關」皆隸屬於台東縣政府。
就以上的表格看來,這一次的美麗灣渡假村環評,環保主管機關的權力很大,壓力也很大,在各方夾擊的情況下所做出的決定,往往無法滿足各個利害關係人的期待。
而身為這個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若依美國的環評制度,本該扮演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受公民監督、做決策、負責任的角色,但在台灣卻涼涼的,還跟開發單位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對抗環保主管機關。
無怪乎環保署長沈世宏於12月7日的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中語重心長地表示,環評制度讓環保署「錯置戰場」!
其實政府早年在擬環評法草案的時候,本來想參照美國這套制度,但為何後來會大相逕庭呢?葉老師繼續講述台灣環評制度形成的背景:早年政府很重視至海外留學的學者所帶回的新觀念,而其中有留學美國的學者帶回了環評的概念。
1992年台灣的國會改選,1994年台灣的環評法通過後,隨即有一件經濟部所屬原子能委員會的環評案。依照原先規劃的環評制度,此案本來應該由經濟部執行環評,但剛改選的國會不信任經濟部,擔心會有「球員兼裁判」的情事發生,於是要求由第三方單位來執行環評,以求「公正」。此舉種下了今日台灣環評制度變成這樣的因……
葉老師評:環評制度該著重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擔當、自省」的問題,而不是「公不公正」的問題。因為環評制度的初衷是讓決策者「think more」,也就是促使開發行為、政策的主管機關提早思考,思考如何把這件事做得更好。而台灣往往把焦點擺在結果「過」與「不過」,而較少思考過程「如何把這件事做得更好」。
聽了葉老師這堂課,讓我有一種「哇勒!原來還有這回事啊!」的感覺,想寫下來與大家分享。
美麗灣的環評問題,在聲援之餘,或許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下,環評的初衷是什麼。
最後,謹引用一句座右銘:莫忘初衷。祝福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