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納政務人員法 司法院批干預司法獨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月31日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考試院表示,有關政務人員適用的相關法律並未明定主管機關,且該法草案不同條文規定,涉及不同院級機關之權責及主管法令,因此該法是否明定考試院為主管機關,建請審酌。
針對立委翁曉玲擬具之「政務人員法草案」、立委羅智強的「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考試院表示,主要是鑑於政務人員在國家治理中擔任決策者的核心角色,具高度影響力,允宜對其相關權利義務或行為分際制定專法予以整合規範。
但翁曉玲等人擬具之政務人員法草案,明定該法之主管機關為考試院;惟查有關政務人員適用之相關法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並未明定主管機關;該法其他條文規定涉及不同院級機關之權責及主管法令,因此,考試院認為,該法是否明定本院為主管機關,建請審酌。
法務部表示,按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檢察官的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
然該兩草案所規定之適用範圍或「政務人員」定義,均未排除「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具有司法官身分之人員。但該等人員分別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其與一般政務人員已有所不同。
司法院說明,大法官主要職責為行使憲法解釋及審判,係屬司法權,須恪遵中立與審判獨立之要求,與一般政務人員有本質上的差異;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之保障。
司法院認為,將行使司法權或具有法官身分保障之人員納入「政務人員法草案」適用範圍,易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界線混淆,並影響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亦與政務人員兩項草案所欲規範政治性任命職務之立法目的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