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三讀 無人駕駛須設緊急應變措施
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案,規定捷運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制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其應變計畫的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定期召開災防業務聯繫會議。
另外,鑒於突發事故往往在幾分鐘內就造成極大傷亡和損害,為維護搭乘捷運旅客的安全,新法也增訂,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營運機構應擬定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及緊急應變措施;例如軌道侵入偵測預警器、月台緊急停車按鈕等預防意外設備。
三讀條文也增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從業人員應予緊急應變訓練,使其確切了解並確實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規則。
此外,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新法規定,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的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而報告內容應包括,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的安全理念及目標、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及預防措施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