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刑責擬加重 逾36歲或補服替代役

國軍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國軍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吳旻洲/台北報導】

藝人閃兵案連環爆,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建議將《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的法定刑度從5年以下徒刑提高至7年,內政部6日表示,目前與國防部討論修法,針對超過役齡的閃兵者可能加重其刑2/3,而若原來被判定是服替代役,也許可以考慮服替代役,仍在討論中,尚未定案。

媒體詢問,刑期部分以及新型體位標準何時公告?內政部役政司長沈哲芳回應,體位區分標準的應用是內政部與縣市政府,但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國防部初步的意見是11月中旬預告修正。

沈哲芳,這中間還有細節要討論,會再跟國防部進行項目確認,包含精神疾病等,因為有些人有精神疾病會裝作沒病入營,而沒病的則想裝病來逃兵,這會跟相關人士、單位確認,後續還有調整部分,也許預告時間會往後延。

至於刑期部分,沈哲芳說,《妨礙兵役治罪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國防部目前規劃是開放各方意見共同討論,然後再做評定,目前沒有定案。

至於閃兵者超過36歲除役後是否要補服兵役?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超過36歲在體力方面可能無法服常備兵役,也許可以考慮服替代役,是否分流還不知道。至於體位區分標準,國防部傾向明年4月定案。

立委黃健豪認為,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明顯大相違背兵役制度的公平性,且過往多數判決都是以罰錢緩刑結案,因此提案修《兵役法》,要求閃兵者即使達到36歲除役年齡,仍要補服役。

對此,國防部長顧立雄6日表示,相關刑責國防部會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研議,但他強調,除役年齡與妨礙兵役並沒有完全連結,有構成妨礙兵役就會依法治罪,至於除役年齡會再做適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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