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上班搭小黃 勞動部:雇主要付車費

勞動部19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定當天災發生時,原則上勞工可不出勤,如雇主有業務需要並經勞工同意上班,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包含必要時支付勞工改搭計程車的費用。
勞動部表示,針對颱風等天災發生時,特別是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是否需出勤,勞動部原已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要點規定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不過,在實務上經常面對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同意出勤的狀況,勞動部因此修正該要點,明確規定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且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了解雇主提供了哪些通勤協助。
勞動部說,雇主為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的風險,為降低職災發生,勞工為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雇主協助,不該由勞工負擔。
此次修訂,適用對象也涵蓋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的事業。勞動部也同步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