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建案審閱契約設限 消基會籲政府主動稽查

購買房屋是人生大事,消費者在簽約前,能否確實審視契約,直接影響購屋權益,消基會公布雙北33個建案進行調查結果,卻發現有部分案場甚至要求先付10萬元訂金或留證件影本,才讓消費者帶回契約審閱,已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籲政府主動稽查,加強處罰力度。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年4月20日至7月20日實地調查雙北33個建案,調查項目包含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5日審閱期、是否附加金錢、證件或借據等取閱條件、履約擔保機制類型、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5%等。
消基會常務監察人許宏宇表示,依《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而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以及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許宏宇表示,這次實地調查發現,有建案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有附加條件,包含需付訂金或留證件影本、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等,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也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另有建案僅讓消費者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許宏宇表示,雖然形式合規,但實質上也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但值得肯定的是,仍有許多案場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在履約擔保機制部分,多數案場還是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但許宏宇提醒消費者,目前履約擔保機制中,唯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而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全數案場都有符合總價5%規定,落實度較高。
許宏宇表示,依公平會近年案例,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符合公平交易法中第25條構成要件,2024年有建案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新台幣600萬元。消基會房屋委員召集人孫振義說,房屋買賣契約相當重要,若消費者無法好好審閱,可能會衍生消費爭議,呼籲政府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進行裁罰,也可適當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
對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孫振義呼籲,應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並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看有助銷售。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鄧惟中則呼籲,消費者應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也可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避免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