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涉及「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將不予公開播送,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受社會矚目案件,在審酌公共利益、審判公平性等因素後,可進行公開播送。另外,條文也規定,家事、少年、商業等案件不允許公開播送。
民眾黨團提修法推動「法庭直播」,多個檢察官團體及法學、民團等15個團體不認同,並質疑草案內容仿效中共,有高度疑慮。朝野協商中,民眾黨團主張「法庭直播」讓陽光照進法庭;國民黨團認為可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民進黨與司法院、法務部均持反對,認為會影響審判公正,最終在野黨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法案。
三讀條文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本次修法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若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可決定不公開,並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畫面傳至延伸法庭。
修法規範直播適用情境
在法律審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的錄音錄影,原則上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但有妨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個人隱私等,得不予播送。在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原則不公開,但若審理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案件,得審酌審判公平性及程序參與人權益後,得依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公開。三讀條文提到,若為不公開法庭或簡易、小額訴訟、部分刑事案件、家事、少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等,均不得公開播送。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原則上公開訴訟過程、例外不公開,若涉及國安或隱私等,可不予以播送。事實審部分雖原則不公開,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案件時,經審酌可公開。另很多婦女團體跟兒少團體關心的案件,當然不在法庭直播範圍。
司法院質疑影響司法公正
對此,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表示,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汙等矚目案件,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
她表示,直播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正,並有個資外洩風險。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草案跟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看到。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法院組織法》草案於4月18日提案,未經專業討論,26日就召集法案的黨團協商,涉及法庭事實審(一審、二審)是否開放直播的關鍵條文,僅討論62分鐘就宣布27日交付院會,要求表決通過。
吳思瑤說,法界、學界與三十多個專業團體對修法都齊聲反對;法庭不是直播公審的秀場,訴訟當事人也非網紅。她質疑,此舉極有可能是為了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的司法個案設局,未來進入一審、二審程序時,遂行全民公審的政治意圖,妨礙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