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專法6月底送政院 詐欺最重可關10年

圖為加密貨幣比特幣。(記者宋碧龍/攝影)
圖為加密貨幣比特幣。(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侯駿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12日召開「虛擬資產服務法」公聽會,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表示,未來專法的子法將對穩定幣做更明確規範、消費者保護納入考量,金管會將審慎評估是否延長過渡期間。在草案中,也明定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的刑事責任,最重可罰10年有期徒刑。

陳彥良指出,專法草案是未來金融的基礎建設,也是原則性大方向,需要子法研議相關細節。金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將分為4階段納管,為加強交易人權益保障、提高對虛擬資產信心,目前舉辦20多場說明會,預計6月陳報調整專法內容給行政院。

管會副主委陳彥良。管會副主委陳彥良。(記者宋碧龍/攝影)

「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專法草案」規範重點有3大部分。金管會表示,首先,將訂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許可規範,包括不同種類VASP的許可要求,例如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等。

第二,專法將穩定幣定義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的虛擬資產;第三,明定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的刑事責任,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熊全迪:無需對境外業者區別限制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熊全迪認為,法條內容應不用對境外業者做區別限制,若外資VASP要來台灣設立子公司,須經過投審會審查、陸資更嚴格看待,未來依照新專法申請相關執照,規則與台灣子公司申請可能差別不大。

熊全迪說,這次專法新增VASP業務,包括第6種借貸商、第7種其他業務,但考量業者從事規模與種類不一,主管機關監理應該要差異化管理,例如資本額劃分,訂在未來子法的細則。

熊全迪表示,穩定幣部分,贊同央行官員提出的想法,若穩定幣使用場景越多,就越有電子貨幣的性質,或許修訂子法時,穩定幣可以參考台灣現行電子支付的相關規定。至於涉及跨境、外匯等個別業務是否開放許可,就須經過央行同意。

鄭學豐:應兼納功能性監理框架

睦章管顧律師、區塊鏈與加密貨幣顧問鄭學豐指出,商業模式應兼納功能性監理框架,目前是洗錢防制架構,建議主管機關考量做功能性區隔。舉例來說,傳統證券業就分為經紀商、自營商等,虛擬資產不同業務間的風險、資本、投資人保護有很大落差,用相同監理方式,容易出現監理套利問題。

專法研究團隊代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說明,國內業者對於虛擬資產借貸業務有較高興趣,因此先將借貸商納入法條,另外,若業者沒有金融牌照、無法做行政調查與裁罰,故專法制定成刑事責任,需要檢調單位介入調查。至於較有爭議性部分,例如授權規定讓主管機關有權下架APP,但考量言論自由保護,以及國人可能自發性使用境外業者的服務,若將服務下架,反而影響原本有使用需求的人,故條文不納入。

立委葛如鈞說,應該將虛擬貨幣納入「主權儲備」,這部份要做更多討論,應盡速發行穩定幣、避免台灣在數位經濟上被邊緣化;立委賴士葆則認為,虛擬貨幣資產在該專法通過後,應該要列入財產申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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