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384萬、收受賄賂 士檢起訴陳怡君

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案3日偵結起訴,檢方查出,陳怡君及其助理涉詐領384萬,用於繳房租及買賣股票。圖為日前陳怡君(右)在法警戒護下步上警備車。(中央社)
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案3日偵結起訴,檢方查出,陳怡君及其助理涉詐領384萬,用於繳房租及買賣股票。圖為日前陳怡君(右)在法警戒護下步上警備車。(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補助費,3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陳怡君及其助理張惠霖等人涉詐領384萬8,568元,並用於繳納房租及買賣股票,依法起訴7人。另外陳怡君及張惠霖還收受建設、營造公司賄賂,協助公司向北市府施壓。

士檢表示,陳怡君自2018年12月25日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自2020年為其公費助理,而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為兩人親屬,五人明知公費助理薪資並非議員薪資一部分,而是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報酬, 必須有實際聘用助理之事實,才能提報該助理,由該助理核實受領公費助理補助款。

但是,洪、賀、張卻提供銀行帳戶等資料,陳怡君及張惠霖在聘書上偽簽三人簽名,再由助理及另一位不知情助理製作不實事項文書,報送北市議會,導致公務員撥付款項入帳,以此詐領384萬8,568元。

士檢提到,張惠霖在款項匯入後,以現金領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再存入其友人所申設的帳戶後,並指示友人開立支票給不知情的張家蓉,再將支票存入張家蓉的帳戶,用於繳納張惠霖及陳怡君的房租及買賣股票。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陳怡君、張惠霖、洪于涵、賀璽及張家蓉等5人;另外,陳怡君及張惠霖涉犯《刑法》偽造署押(簽名)及《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均依法提起公訴,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陳怡君涉收賄建商70萬

另外,士檢指出,胡姓被告為營造公司的負責人、高姓被告為建設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兩人知道陳怡君可加速辦理兩人經營的公司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建案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汙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及工地臨時用電許可等事務。

高經過胡同意後,通知公司以顧問費名義每月匯款至張惠霖指定帳戶,再由張惠霖提領交給陳怡君使用,合計收受70萬5,894元,陳、張先後協助公司以關說、協調、辦理現勘等方式,向台北市政府審核及施工單位施壓,作為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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