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定型化契約 6成未寫出售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去年10~11月在全台七個縣市查核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2日公布結果,23家餐飲業者中,有14家禮券未記載出售日,占比約六成。
消保處去年10~11月會同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方衛生局,針對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23家餐飲業者。全部查核項目符合規定者共4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者19家;查核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全數符合規定。
據消保處查核結果,有19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主要缺失包括14家違反規定,禮券未記載出售日,也是這次查核最常見的缺失。禮券發行人應提供自出售日起至少一年的履約保障,應揭露出售日讓消費者知悉。
另有3家違反委託第三人發行應記載事項規定,也就是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時,其禮券未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皆不得低3千萬元);4家違反落實履約保障責任,包括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的履約保障期間未能涵蓋禮券所載的履約保障期間,或發行人未做任何履約保障;其他還有6家違反禮券申請換發、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契約條款,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購買餐券後可依其履約保障機制的佐證方式(例如至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儘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











